中國正在積極研製和試驗各種新型戰鬥機,媒體披露的相關消息越來越多。近日明確得悉,中國研製的以國産“施瑯”號航母為搭載平台的殲-15艦載殲擊機使用國産WS-10A發動機,實際上是蘇-33的改進型仿製品,基本性能可能大致相當。今年春天中國政府公佈新的軍事戰略,宣佈準備堅持更大程度上的軍事公開透明原則。網上傳出的中國新型殲擊機驗證機圖片和視頻隨即日益增多,新聞管制 力度似乎有所放寬。儘管官方沒有發佈新的軍事研發項目的消息,但是中國卻在試圖通過“有意無意的網絡泄密”方式炫耀自己的成就,殲-20研製成功並順利首 飛的消息或許就是一個經典案例。而在過去,中國千方百計保守新武器研製方面的機密,無論是殲擊機、潛艇,還是導彈系統,很少為外界知悉。現在開始實行軍事 公開透明政策,主要目的是希望借此一方面增強國內民眾的自豪感,鞏固團結統一的局面,另一方面則讓其他國家明白,中國軍事工業進步神速,完全有能力保證國 家的世界大國地位,證明中國不僅能夠借鑒、吸收、仿製他國先進技術和設計方案,也能自主研發基本性能並不遜於他國産品的國産武器裝備。
可以明顯看出,4月26日中國一些媒體披露的新型艦載殲擊機殲-15“飛鯊”的圖片有點“間諜風格”,是躲藏在瀋陽飛機製造集團第112廠附近的人 偷拍到的。不過,這些圖片能夠出現在網絡上的事實本身就説明,中國官方並不反對將之公諸於眾,儘管其拍攝風格表明此舉與中國官方沒有任何關係。在4月25 日中國軍事論壇出現殲-15照片之後的第二天,中國官方媒體就對此予以報道。據悉,殲-15已經完成了一系列出廠試驗,其中一次試驗的視頻也已傳到網上。 殲-15首飛是在2009年8月31日完成的,目前項目細節仍然保密。預計殲-15飛行試驗還要再持續幾年,2015年之後才能裝備部隊,儘管其載體“施 瑯”號航母(前“瓦良格”號)可能會在今年開始航試,並於明年服役。
關於殲-15的來源現在主要有兩種説法:第一,多數俄羅斯和西方專家認為,中國2005年(或説2001年)從烏克蘭得到了原蘇聯蘇-33艦載殲擊 機的一架原型機T-10K-3,中國國産艦載殲擊機的原型就是這架T-10K-3的仿製品。從照片上來看,殲-15使用折疊翼(幾年前中國還沒有掌握這種 技術)、縮短的尾梁和增強的起落架;第二,殲-15是中國自主研製的國産産品,儘管外形疑似蘇-33,但是殲-15是在殲-11B基礎上研製而成的,而殲 -11B才是蘇-27SK的仿製品。與蘇-33不同的是,殲-15有了許多變化,首先是廣泛使用雷達吸波涂層,具備隱形能力,裝配國産有源相控陣雷達,另 有水平全動前翼。從上述兩種説法中可以得出推論,即殲-15雖然不是蘇-33的完全仿製品,至少也是以蘇-33為基礎、加上適當變化的改進型産品。
據推測,殲-15安裝了中國國産WS-10A發動機,打開加力後的最大推力為132千牛,中國第5代殲擊轟炸機殲-20使用的發動機則是其改進版 WS-10G。有關殲-15的其他技術細節暫時不詳。不過從殲-15照片上來推斷,其與蘇-33的機身構造相同,使用一體化三角翼,帶水平前翼。兩種飛機 的基本戰術技術性能可能大致相當,而蘇-33最高時速可達2300公里,航程近3000公里,使用AL-31F三係發動機,最大推力122.6千牛,配備 一門30毫米航炮,設有12個挂點,能夠攜帶導彈、無控火箭彈、自由落體炸彈和集束炸彈,戰鬥載荷總重可達6.5噸。
有意思的是,此前中國曾和俄羅斯談判採購一批50架蘇-33飛機,後來中方訂單規模稅減到了2架,俄方擔心技術洩露,再遭中方仿製,隨即中止談判。 實際上,中國一直在積極仿製蘇聯和俄羅斯航空裝備技術,而且經常把一些仿製品推銷到國外市場。目前中國空軍生産的殲-7、轟-6、運-5、運-7、運-8 分別是俄羅斯和烏克蘭米格-19、米格-21、圖-16、安-2、安-24、安-12的改型仿製品,殲-11系列(殲-11B、殲-11C、殲-11D) 則是蘇-27系列的仿製品。4月25日中國論壇上有消息稱,4月初中國似乎開始試驗能夠短距離起飛和垂直降落的殲-18“紅鷹”殲擊機,外形上同樣類似蘇 -33,而中國仍在研製中的遠程殲擊轟炸機殲-17則是蘇-34的變型倣品。
目前俄羅斯擔心遭到中國仿製的航空産品還有噴氣式發動機。去年7月初蘇霍伊和米格公司總裁波戈相曾經公開反對簽署對華出口RD-93發動機的新合 同,擔心使用這些發動機的FC-1/JF-17殲擊機在埃及等國市場上與米格-29形成激烈競爭。但是,之後俄方仍然繼續向中方供應航空發動機,主要是蘇 -27、蘇-30使用的AL-31F發動機和殲-10使用的AL-31FN發動機。俄國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米謝耶夫解釋稱,之所以繼續向中方供應這些發動 機,是因為使用它們的中國殲擊機不會對俄羅斯戰機構成嚴重挑戰,因為中方飛機的戰術技術性能遠遠落後於俄羅斯産品。中國仿製AL-31F和RD-93發動 機的工作已經進行了好多年,但是一些技術仍未掌握,倣品可靠性和使用壽命都不理想。
關於中俄軍事産品知識産權問題,今年2月俄聯邦軍事技術合作局局長德米特里耶夫曾經指出,2008年兩國司法部門簽署的武器裝備領域知 識産權保護特別協議仍然未能解決中方未經許可擅自仿製蘇俄武器的問題,原因很複雜。一是二戰後蘇聯向中國提供了一些武器裝備的全系列産品生産線,當時沒有 要求籤署什麼知識産權保護文件,現在自然不能提出嚴重的主張;二是,中國在仿製蘇俄軍事産品時往往加入了自己的科研成果,進行了適當的改進,最終研發出來 的産品實際上已經不是俄樣品的完全仿製品,包含了中國軍事工業認真參與的成果,已被中方視為自主研製的國産産品。 |